(2017)琼7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2017)琼7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与被执行人李秀烈行政强制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李秀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7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第二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章华忠,局长。被执行人:李秀烈,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与被执行人李秀烈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海口海事法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2017)琼72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申请执行人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三海执处罚(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对被执行人李秀烈“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处罚事项,准予强制执行。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秀烈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的请求合乎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对申请执行人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的申请应予准许,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海口海事法院(2017)琼72执1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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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莫 雄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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