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长沣玻璃有限公司与江门华尔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长沣玻璃有限公司,江门华尔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99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长沣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张本。被执行人:江门华尔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刘伟辉。关于江门市江海区长沣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执江门华尔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3.09938万元和其他费用。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目前依照该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但尚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9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没有按协议履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玺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