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申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84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曲江路3号。经营者郑敏杰,男,1962年8月4日出生。申请再审人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以下简称速捷网络)因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行初9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行政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行政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行初994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速捷网络的诉讼请求。速捷网络未对此提起上诉,亦无正当理由,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速捷网络提出的再审请求,主张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经审查,速捷网络提交的所谓新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特定情形。且速捷网络在上诉期之后又主张一审判决错误,明显与其在本案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故本院对速捷网络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故,决定驳回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