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32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赵花明、陶爱珏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赵花明,陶爱珏,辽阳意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辽阳意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261号之二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组织机构代码:71219440-5。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继班,男,汉族,1983年2月4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赵花明,男,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陶爱珏,女,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告辽阳意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石化一街。负责人赵花贵。被告辽阳意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东京陵乡新城村,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1000004022019。法定代表人孙小波。被告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231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93179046F。法定代表人叶锦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花明、陶爱珏、辽阳意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辽阳意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告辽阳意航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号码为辽K×××××、辽K×××××号大型车辆进行了查封,现本案已按撤诉处理结案。本院认为:本案已按撤诉处理结案,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辽阳意航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号码为辽K×××××、辽K×××××号大型车辆采取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