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执812号

赵云国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云国,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812号

申请执行人:赵云国,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谢良,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延人,该公司董事长。赵云国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苏0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后被执行人不服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赵云国以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将赵云国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苏0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指定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雁

审 判 员  钱 俊

审 判 员  周 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袁广选

书 记 员  陈晓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