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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5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永波、赵恒与大同市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学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波,赵恒,大同市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学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5民初378号原告:王永波,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应县下社镇保安庄村。原告:赵恒,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应县南河镇杨街村。被告:大同市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浑源县下韩乡麻庄村。法定代表人李义,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雁青,山西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学谦,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东坊城乡水磨疃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芳,山西盈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永波、赵恒与被告大同市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高学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永波、赵恒于2017年10月26日以与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波、赵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818元,由原告王永波、赵恒负担。审判长 余 美审判员 薄宏伟审判员 侯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