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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3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曾清兵林小蓉与重庆市潼南区梓潼中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清兵,林小蓉,重庆市潼南区梓潼中学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3377号原告:曾清兵,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林小蓉,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体,重庆市潼南区梓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潼南区梓潼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寨子坡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3798010434G。法定代表人:吴捷,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清兵、林小蓉与被告重庆市潼南区梓潼中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清兵、林小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曾清兵、林小蓉负担。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议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