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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保213号

梁永庆诉齐立华、梅瑞芳、黑龙江省齐王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永庆,齐立华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保213号

申请人:梁永庆

被

申请人:齐立华梁永庆诉齐立华、梅瑞芳、黑龙江省齐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7)黑0602民初32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齐立华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北方汽配城**号商服**房屋产权手续。查封期限三年。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602民初32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晓雪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宏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