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民初3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汤铭哲与被告(反诉原告)汤平安、汤建平遗产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铭哲,汤平安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3666号原告:汤铭哲,男。法定代表人汤娇,女。被告(反诉原告):汤平安,女。被告(反诉原告):汤平安,男。原告汤铭哲与被告(反诉原告)汤平安、汤建平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汤铭哲的法定代表人汤娇及反诉原告汤平安、汤建平于2017年10月26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铭哲的法定代表人汤娇及反诉原告汤平安、汤建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铭哲及反诉原告汤平安、汤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汤铭哲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反诉原告汤平安、汤建平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代理审判员 黄 晨人民陪审员 徐俊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安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