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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清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1刑初31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清生,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中专文化,退休医生,家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清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占俊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清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9日18时50许,被告人王清生酒后驾驶赣E×××××号小型轿车在对外开放的杰昌小区内准备往信惠巷方向行驶,在刚发动起步时,因操作不当,该车碰撞到停在小区内赣E×××××号小型轿车、赣E×××××号小型轿车及赣E×××××号小型轿车,造成多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清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51mg/100ml。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清生经电话传唤自动到上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各被害人达成协议,将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清生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当庭表示认罪,并有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笔录及照片、赔偿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清生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清生有自首情节,且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清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 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梦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