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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陈小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1870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董事长。被告:陈小强,男,1994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之后,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志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