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10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与高振敏、张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高振敏,张岩,高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0176号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康中路16号3幢309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玉警,男,系单位职员。被告:高振敏,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张岩,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高龙,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振敏、张岩、高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傅志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海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