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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2执7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新建县旺中旺鸿征超市与江西廖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建县旺中旺鸿征超市,江西廖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云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2执7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新建县旺中旺鸿征超市,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聚源商贸大市场A区,注册号:360122600158137。经营者:李玲,女,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江西廖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麦路108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122210004513。法定代表人:廖兴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云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兴国路(长堎聚源商贸大市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122210013452。法定代表人:廖吉龙,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新建县旺中旺鸿征超市与被执行人江西廖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云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新民三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建县旺中旺鸿征超市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已腾空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实,被执行人无房产、存款、车辆、股权,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江西廖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云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新建县旺中旺鸿征超市房屋租金410666元及滞纳金。申请执行人建县旺中旺鸿征超市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房产、存款、车辆、股权,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江西廖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云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新建县旺中旺鸿征超市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12执735号执行一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余建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涂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