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商丘市恒源工量具有限公司、商丘弘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商丘市恒源工量具有限公司,商丘弘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友仁,赵亚东,杨秋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4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闫伟,行长。被告:商丘市恒源工量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法定代表人:赵友仁,经理。被告:商丘弘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宋晓品,经理。被告:赵友仁,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赵亚东,男,汉族,1988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杨秋连,女,汉族,1963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被告商丘市恒源工量具有限公司、商丘弘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友仁、赵亚东、杨秋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豫1403民初4767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徐长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