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7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宇鑫与炉霍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炉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炉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宇鑫,炉霍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7民初70号原告:杨宇鑫,男,2009年1月12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炉霍县新都镇。被告:炉霍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炉霍县新都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嘎瓦扎巴,炉霍县医院院长。原告杨宇鑫诉被告炉霍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疑难复杂,且本案原告杨宇鑫提出要求进行医疗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邱英华审 判 员 王成娟人民陪审员 龚群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