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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7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宇鑫与炉霍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炉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炉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宇鑫,炉霍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7民初70号原告:杨宇鑫,男,2009年1月12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炉霍县新都镇。被告:炉霍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炉霍县新都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嘎瓦扎巴,炉霍县医院院长。原告杨宇鑫诉被告炉霍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疑难复杂,且本案原告杨宇鑫提出要求进行医疗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邱英华审 判 员  王成娟人民陪审员  龚群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