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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宋长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宋长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8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南郊翟山新村VII区管道4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1853333-2。法定代表人:钱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凤仙,女,197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潍坊输油处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宋长征,男,1973年1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宋长征、刘兆礼、李学森、青岛元平工贸有限公司侵权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胶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胶执字第1599号,执行标的593708元。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7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宋长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0月2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所立案号为(2017)鲁0281执恢803号。2016年11月29日,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宋长征于2016年11月29日前付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53300元,余款58045.4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全部付清,该公司自愿放弃其它余款的执行。至2017年9月28日,被执行人宋长征已经向申请执行人私下履行111345.4元。现被执行人宋长征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胶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宋长征的判决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