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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恢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志强、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恢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21685-4,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深圳路14-6号。关于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吕方胜书 记 员 汤 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