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伶俐与张卫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伶俐,张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张伶俐,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文艺路市。被申请执行人张卫平,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伶俐与被执行人张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涟民一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限你偿还申请执行人张伶俐借款本金225520元及以该借款本金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9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6152元,减半收取3076元;4、负担申请执行费3282.80元。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被执行人又无可供该案执行的其余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伶俐与被执行人张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李洪毅审判员 严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映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