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1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庆荣、田庆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荣,田庆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庆荣,男,195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田庆友,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陈庆荣与田庆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闽0303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田庆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田庆友自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6941.0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6月至10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闽0303执1377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庆友银行存款,金额以人民币26941.04元及相应利息为限(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3620.95元)。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田庆友银行存款人民币3626.51元,交纳执行费人民币304.00元、诉讼费人民币112.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庆荣执行款人民币3210.51元。除上述银行存款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