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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4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吴想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吴想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42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全,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俊琴,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想春,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吴想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想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98881.55元、滞纳金及逾期还款违约金520.5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5月17日为3065.73元,此后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吴想春向原告申领了金穗信用卡并使用透支,现尚欠透支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未予清偿。本院依法向被告吴想春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9月3日,被告吴想春向原告申领卡号为46×××06的金穗信用卡,并自愿签订领用合约。被告领取贷记卡后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7年5月17日,尚欠透支本金98881.55元、滞纳金及逾期还款违约金520.5元、利息3065.73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了《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向原告清偿上述透支本金、费用及利息。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想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8881.55元、滞纳金及逾期还款违约金520.5元,以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5月17日为3065.73元,此后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74.68元,财产保全费1032.33元,合计2207.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想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泽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