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姚现轻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现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801号罪犯姚现轻,男,1979年10月22日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14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现轻犯抢劫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9月2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218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姚现轻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5年11月17日因抢劫罪、盗窃枪支罪、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原判认定,2011年5月24日,在广州市白云区,该犯采取暴力手段将被害人捆绑,抢得财物113.5元及移动电话和随身听各一台,并致被害人轻微伤,随后又给被害人家属打电话索要30000元钱款,在其前去收取赎金时被抓获。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姚现轻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现轻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逄中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