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夏国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国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7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国君,男,1989年7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富顺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国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国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8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告人夏国君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C×××××的小型普通客车,行径瑞安市塘下镇××路××KTV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当日4时许,被告人夏国君被提取血样。经检测,被告人夏国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国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的证言、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照片、路段照片、卡口照片、呼吸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国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国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国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余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