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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破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思栢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破产还债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思栢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破28号之二申请人:思栢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谢兰军,思栢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2017年9月28日,思栢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栢公司”)管理人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申请本院宣告思栢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查明,思栢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30日,注册资本为港币800万元,法定代表人萧宝玲,系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现任股东为思柏实业,登记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西埔园工业区第5、6、7栋一至三层,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塑胶梳、塑胶头饰、吹风筒、发钳、塑胶玩具、塑胶电子玩具、塑胶电动玩具、MP3播放机、紫外线牙刷消毒机;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现经营状态为存续。2017年3月28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对被申请人思栢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思栢公司管理人。管理人通过走访思栢公司登记住所、寄送邮件、刊登公告等方式联系思栢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要求配合清算,移交思栢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但未能联系到前述人员,亦无人配合清算。管理人未获得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下落。经本院对思栢公司名下资产进行财产调查,结果显示,思栢公司名下仅有银行账户存款610元,未查到其他可用于清偿的财产。清算期间,共有2家债权人向申请人申报2笔债权,经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裁定确认债权1笔,债权总额为233,276.05元,为普通债权。思栢公司所负职工债权总额为2511247.35元。现思栢公司已无财产可以支付破产费用。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本院认为,管理人未能接管到思栢公司财产、印章以及账簿、文书等资料,无法对其进行审计和全面清算。思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财产清偿债务及支付破产费用,应当依法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宣告思栢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破产;终结思栢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因思栢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无破产财产,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白  田  甜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嫏嬛(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