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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沙法民初字第15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罗怡与王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怡,王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沙法民初字第15730号原告:罗怡,女,199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王涛,女,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罗怡与被告王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罗怡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向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