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沙法民初字第15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罗怡与王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怡,王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沙法民初字第15730号原告:罗怡,女,199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王涛,女,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罗怡与被告王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罗怡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向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