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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执6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新建、邹启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建,邹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6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新建,男,汉族,1979年7月10日生,住咸安区,被执行人:邹启明,男,汉族,1976年3月24日生,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新建与被执行人邹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邹启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邹启明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以(2016)鄂1202执64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邹启明所有的鄂L×××××号奥迪Q5牌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邹启明所有的奥迪Q5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鄂L×××××号,车辆识别证号LFV3B28R3C3064924,发动机号码17756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