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4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侬仕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侬仕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4执216号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421825082XH。法定代表人向志宏,理事长。地址:麻栗坡县玉尔贝路191号。委托代理人张全林,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侬仕洪,男,汉族,麻栗坡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侬仕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7)云2624执21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诗文审判员 李跃坤审判员 沈文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学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