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久权与方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久权,方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3民初2506号原告:李久权,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委托代理人:程少发,内蒙古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征,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李久权与被告方征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久权的委托代理人程少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征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久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征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利息截止2017年9月5日为4800元整,以后利息按月率1.5%计算到付清本金之日止,现本息合计248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借款日期为2016年5月5日,还款日期为2017年1月5日,月利率1.5%,逾期后,原告索要,被告本息未还。被告方征既未向本院提出答辩,又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久权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递交证据:借据一张,说明被告方征向原告李久权借款2万元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1.5%,2017年1月5日偿还借款本息。逾期后被告方征未偿还借款本息。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方征偿还欠款2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被告未提出异议,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征返还给原告李久权借款本金20000元,自2016年5月6日起按月利率1.5%给付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方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