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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民终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卢秀云、秦俊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秀云,秦俊岭,胡家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民终8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秀云,女,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荣,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俊岭(曾用名:刘菊),女,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家东,男,1985年10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上诉人卢秀云因与被上诉人秦俊岭、被上诉人胡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4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卢秀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荣、被上诉人秦俊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胡家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秀云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由胡家东单独偿还秦俊岭贷款本息,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胡家东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所借款项发生于胡家东与卢秀云分居期间,卢秀云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也未使用该笔借款,胡家东向秦俊岭借款时卢秀云也不在场。由此可以看出,涉案债务虽属于卢秀云与胡家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卢秀云与胡家东并无共同借款的合意,且贷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笔债务应属于胡家东的个人债务,卢秀云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秦俊岭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卢秀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胡家东未作答辩。秦俊岭向一审起诉请求:秦俊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胡家东、卢秀云归还借款50000元、利息4800元,合计54800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并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胡家东、卢秀云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胡家东于2014年9月23日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载明借到刘菊人民币5万元整,期限1个月(自2014年9月23日到2014年10月23日),月利率4‰,缪鑫为担保人。后秦俊岭将该款给付胡家东。另查明,秦俊岭曾用名刘菊,胡家东与卢秀云系夫妻关系。借款到期后,秦俊岭经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本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的焦点是秦俊岭与胡家东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款本息的数额及卢秀云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秦俊岭主张于2014年9月23日借给胡家东5万元,并举证借据一份,而胡家东、卢秀云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结合秦俊岭提交的借据及其在案件审理中对借款情况的说明,能够确信双方之间借贷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可认为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胡家东应当按约定偿还借款。另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内按照月利率4‰计算利息,对逾期利率未作约定,现秦俊岭要求胡家东给付自借款之日即2014年9月23日起至起诉之日即2016年9月6日止的利息,以月利率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具体数额为4760元,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胡家东应当偿还秦俊岭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760元,合计54760元;因该债务是在胡家东、卢秀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卢秀云应对上述款项负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胡家东、卢秀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秦俊岭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760元,合计54760元(自2016年9月7日起的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计算至实际本息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被告胡家东、卢秀云负担。二审中,卢秀云提交了淮南市曹庵镇庞祠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实胡家东长期赌博,2014年5月份起卢秀云与胡家东没有共同生活。秦俊岭质证意见:该证明不属于新证据,胡家东借款时称借款用于卢秀云治病,而且胡家东没有长期赌博的恶习。本院认证意见:该证据不能证实胡家东将该笔借款用于了赌博。对于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同一审判决书。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本案所涉款项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卢秀云是否应当承担还款义务。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对于秦俊岭与胡家东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胡家东书写的借条为证,且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故秦俊岭与胡家东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所涉借款发生于卢秀云与胡家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本案诉讼期间,卢秀云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与胡家东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秦俊岭知道该约定。卢秀云二审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实胡家东所借款项用于赌博,而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卢秀云上诉称该款系胡家东个人借款,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卢秀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元,由卢秀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雪霞审判员  张 晨审判员  王元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志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