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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2892号

周建国、张月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建国,张月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892号

申请执行人:周建国,男,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张月珠,女,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周建国与张月珠(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28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建国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建国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28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审 判 员 卢 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申训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