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刑更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闫更旺职务侵占、行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754号罪犯闫更旺,男,194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2014)二七刑初字第三者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更旺犯职务侵占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闫更旺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郑刑二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015年6月4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闫更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1、2000年至2014年,罪犯闫更旺犯利用担任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第九村民组组长职务之便,将第九村民组位于郑州建材大世界西建村摊位的45万元租金私自收取后据为有己;2002年2月至8月,罪犯闫更旺利用职务之便,将郑州建材大世界西建材归还给村民组的4万元借款利息据为己有。2005年9月,罪犯闫更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私自截留等手段,将其从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要回村民组的155万元借款本息中15万元据为己有。2、2009年至2011年,罪犯闫更旺等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二七区建设局工作人员翟晓光行贿5万余元。案发后,该犯已退出全部赃款。根据上述事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闫更旺犯职务侵占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罪犯闫更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四次次。老年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闫更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更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刘振中人民陪审员 李天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晓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