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与谭楚牧、邹瑶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谭楚牧,邹瑶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13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住所地祁东县洪桥镇学前街2号。负责人:刘少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特别授权),女,该行职员。被告:谭楚牧,男。被告:邹瑶琼,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与被告谭楚牧、邹瑶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谭楚牧、邹瑶琼连带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53642.91元及利息;2、原告对被告谭楚牧、邹瑶琼提供的抵押物在其对上述借款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谭楚牧、邹瑶琼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授信总额度为400000元,并对利率、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时还约定了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等,被告谭楚牧、邹瑶琼以位于祁东县洪桥镇县正西路(建行宿舍)504室、祁东县洪桥镇莲花路北侧(现代城1#楼)301室房屋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4月22日,原告向被告谭楚牧、邹瑶琼发放贷款400000元,期限120个月,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上浮30%。现被告已有多次逾期,且逾期后经催收后仍不归还贷款,原告遂诉讼来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本院根据其提供的地址找二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得知其外出且地址不详。为此,本院责令原告提供二被告的确切地址,但原告至今仍无法提供。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致使本院无法向二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604元,予以退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斌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李 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聪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