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1民初5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纪和与陈尚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纪和,陈尚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1民初539号之一原告:张纪和,男,195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女,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系原告张纪和的女儿,特别授权。被告:陈尚美,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九江市长虹大道258号。负责人:肖明,该公司经理。原告张纪和与被告陈尚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张纪和于2016年6月24日以原告张纪和要过较长一段时间做司法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本案中止诉讼的裁定。原告张纪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纪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纪和撤诉。案件受理费793.47元,减半收取396.74元(原告未缴纳),本院予以免缴。审 判 长 卢 金审 判 员 聂腾飞人民陪审员 黄振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