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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泥德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泥德佳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846号罪犯泥德佳,男,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吉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泥德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658627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吉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泥德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658627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5年1月2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吉刑减执字第1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景华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监狱刑罚科姚斌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泥德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泥德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检察机关认为该犯月消费过高,民事赔偿未履行完毕,建议下调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20日被告人泥德佳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超速驾驶汽车将被害人单某、程某某、杨某某撞倒,三人后因头部外伤死亡,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58627.80元。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30000元。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四监区参加切片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6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3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7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泥德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有民事赔偿判项,没有履行民事判项,月消费过高,应予调整减刑幅度,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泥德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3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