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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侯巧云与砀山县砀城第一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巧云,砀山县砀城第一小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438号原告:侯巧云,女,194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砀山县砀城第一小学,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东关梨花路与科技路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06807075-0。法定代表人:刘东黎,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巧云诉被告砀山县砀城第一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巧云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巧云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巧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巧云负担。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