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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丽玉申请执行肖阳洲、谢安琼、隆昌县阳州制革有限公司、隆昌县阳峻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80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玉,肖阳洲,谢安琼,隆昌县阳州制革有限公司,隆昌县阳峻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803号申请执行人:陈丽玉,女,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苏荣城,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肖阳洲,男。10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隆昌市人,住隆昌市。被执行人:谢安琼,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隆昌市人,住隆昌市。被执行人:隆昌县阳州制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圣灯镇乐只市街161号。定代表人:肖阳洲,经理。被执行人:隆昌县阳峻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金鹅镇板栗湾侧。定代表人:谢安琼,经理。申请执行人陈丽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070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阳洲、谢安琼、隆昌县阳州制革有限公司、隆昌县阳峻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借款1977400元及利息1244476.6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040元、公告费560元的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肖阳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刑事拘留,被执行人隆昌县阳州制革有限公司、隆昌县阳峻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歇业多年,四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均已经被刑事案件及其他案件查封、扣押,无法启动拍卖,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将财产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执行人陈丽玉。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九江审判员  付邦青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