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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1358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大麦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源县双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宣威市双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昆明大麦地食品有限公司,富源县双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宣威市双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358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大麦地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富源县双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宣威市双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昆明大麦地食品有限公司与富源县双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宣威市双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富源县双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宣威市双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文峰

人民陪审员  杨旭波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