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财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曹亮亮、周如权、杨欢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亮亮,周如权,杨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财保251号申请人:曹亮亮,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委托代理人:李凯,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如权,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申请人:杨欢欢,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关于申请人曹亮亮与被申请人周如权、杨欢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3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周如权、杨欢欢银行存款103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35元,由申请人曹亮亮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时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