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林法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书斌与冯少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斌,冯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林法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王书斌,身份证号230128195408264315,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兴隆林业局凤山林场职工,住黑龙江省兴隆林业局兴林五委1号楼。被执行人冯少林,身份证号232127195308120811,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通河县凤山镇清茶村。本院在执行王书斌申请执行冯少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隆林区基层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冯少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少林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少林至今未履行义生效法律文书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因此案涉及人之多,且复杂,故本院现已委托林业部驻黑龙江省资源监督局对该争议的地块予以勘察,确定归属,待对该争议的土地确定权属后,在予以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隆林区基层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王国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邓 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