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财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巧书、张庆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巧书,张庆波,张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财保479号申请人:李巧书,女,194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被申请人:张庆波,女,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被申请人:张炜,男,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申请人李巧书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庆波驾驶的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及被申请人张炜驾驶的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担保人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庆波驾驶的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予以扣押,期限二年;二、对被申请人张炜驾驶的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文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