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玉蓉与李敬花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蓉,李敬花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2449号原告:杨玉蓉,女,1969年12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李敬花,女,1979年6月15日生,朝鲜族,珲春市中桥房地产业务员,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蓉与被告李敬花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杨玉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玉蓉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杨玉蓉负担。审判员 赵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