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刑更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扬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611号罪犯高扬,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漯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林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2013年7月18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高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5日,被害人王某因拉石渣与郭某发生争执,后郭某纠集罪犯高扬等人在林州市某村的路上将王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损伤构成重伤。王某脾破裂行脾切除手术后构成七级伤残。案发后郭某家属支付被害人医疗费一万元。罪犯高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六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奖(罚)分审批单、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证人证言、认罪悔罪书、罪犯个体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系累犯,主犯,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以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扬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李天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