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9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波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1执2996号何焕南、梁梓欣:张波、王家胜:你们之间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波、王家胜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何焕南、梁梓欣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波名下的车牌号粤A×××××6的沃尔沃牌小汽车,后被执行人张波主动缴纳了执行款38673.5元(其中本案执行费为473元)。本院现已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波名下小汽车的查封,并将执行款38200.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将执行费473元上缴诉讼费帐户。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