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行审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续点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续点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02行审284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组织机构代码证:00580259-8。住所地:G209国道三门峡黄河大桥南端200米。法定代表人王守新,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苏斌,该大队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成瑶,该大队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续点文,男,1970年7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以下简称经开分局巡防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编号为411234110003366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决定对续点文罚款200元,若逾期未缴纳,将按每日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经开分局巡防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经开分局巡防大队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编号为411234110003366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经开分局巡防大队申请强制执行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11234110003366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二民人民陪审员 王艳龙人民陪审员 任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