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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海平与苍溪县苍羴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平,苍溪县苍羴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苍溪县苍羴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人陈海平与被执行人苍溪县苍羴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苍溪县苍羴养殖专业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海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苍溪县苍羴养殖专业合作社与申请执行人陈海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限期于2018年1月20日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陈海平向本院书面申请缓期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19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冉 勇审判员  何 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沅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