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妹品、刘东亮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妹品,刘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448号申请执行人陈妹品,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执行人刘东亮,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陈妹品与刘东亮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东亮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东亮名下丰田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D×××××)。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产权过户后续,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小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