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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3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乐红与威海铭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乐红,隋建波,威海铭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3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乐红,女,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曹格庄*****号。被执行人隋建波,女,汉族,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3706201965********。被执行人威海铭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鹿道口村126-1号。申请执行人林乐红与被执行人隋建波、威海铭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鲁1002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被执行人公司现已歇业,法定代表人住址不明。二、依法将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二、通过查询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等机构,均未查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三、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本院所穷尽之调查手段及调查结果,并明确己方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送达地址及财产线索,同意中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02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涛审判员  刘大海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