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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特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夏菲、刘樟燕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菲,刘樟燕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特267号申请人:夏菲女,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申请人:刘樟燕女,199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夏菲与申请人刘樟燕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唐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夏菲与申请人刘樟燕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0月24日经淳安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刘樟燕返还夏菲借款50000元,款于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17年11月25日前付清;二、如刘樟燕不按期履行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则夏菲可就已到期款项及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 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洪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