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与陈玉杰、陈淑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陈玉杰,陈淑香,于宏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3285号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东路19号益华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71022442(1-1)。法定代表人:娄素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超、陈浩杰,公司员工。被告:陈玉杰,男,1990年1月6日生,汉族,河南省浚县。被告:陈淑香,女,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河南省浚县。被告:于宏新,女,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河南省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希芳,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杰、陈淑香、于宏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计342元,由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滑明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