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恢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朱同岭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2执恢547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安,男。被执行人:朱同岭,男。申请执行人李永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李永安与朱同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6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朱同岭在莒县环保局的工程款69475元。被执行人朱同岭于2017年1月20日履行10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扣划被执行人朱同岭在莒县环保局的工程款50000元至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分两笔发放申请执行人10000元、50000元。被执行人朱同岭又于2017年9月29日履行9375元,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8475元。经本院强制执行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去全部义务,该案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恢复执行的李永安与朱同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鲁1122执恢547号案件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