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高宝成申请执行张治芳、李哲民间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宝成,张治芳,李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2429号申请执行人:高宝成,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治芳,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哲,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宝成与被执行人张治芳、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宝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76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 磊 微信公众号“”